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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【以案释法】网络泄愤一时快 侵害名誉要担责
    浏览次数:    所属栏目:【最新案例】    时间:2024-11-14

     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本是同村村民◆■★★★◆,仅因原告父亲与被告存有经济纠纷,被告张某在、抖音上发布一些侮辱人格的言语,具有捏造◆★■★■★、诽谤、侮辱行为◆★■■◆,其违法行为侵害到原告的名誉■★,给原告生活带来一定负面影响,现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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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具体到本案中,被告家人与原告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,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,但被告却以公布原告真实姓名的方式发布一些包含不当内容的信息,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对原告的评价,被告应对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★■★。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★◆◆、消除影响■◆★■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★■★■,法院予以支持。

     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◆◆★■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■■★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
     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◆★◆★■■、毁损他人的名誉★■■■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公民虽有在网络论坛上发表言论的权利,但其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。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服务系统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■◆★■◆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。

      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★★◆■◆◆,法院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、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◆◆■■★。最终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,被告张某向原告郑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,并向原告郑某赔礼道歉(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认可),为原告消除影响◆★◆■、恢复名誉。

      随着短视频平台、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■■★,公众言论空间日益拓展★★◆,但网络绝非法外之地★◆,大家享受的同时仍要谨言慎行★■★◆,坚守道德与法律的底线。俗话说★■◆■■◆“良言一句三冬暖◆■,恶语伤人六月寒”,在网络平台上以贬低他人名誉宣泄自己的情绪,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★★,还可能触碰法律■■,请尊重、保障他人的名誉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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