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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“劳动关系”“劳务关系”别再傻傻分不清楚
    浏览次数:    所属栏目:【媒体报道】    时间:2024-11-14

      如果实习生的身份为在校生,根据劳动部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◆■★■■,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■◆★,不视为就业◆◆★,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★★★■★■。此时,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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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2.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★★★■■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◆■■★◆◆;

      如接受劳务方为公司等法人组织,则书面协议中最好加盖公司公章■◆;如接受劳务方为自然人,则书面协议中最好显示有身份证号码及签名。

     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、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,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,个体工匠与帮工、学徒之间的关系,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。

     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(统称用人单位)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★■★■◆,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■★,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,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。

      如果该实习生虽然未毕业■◆★,但已经完成全部学业,即将步入社会,此时到单位登记求职◆■★★★,目的是就业,而非学习。一般在此情况下,双方就应聘、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◆★■◆■★,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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